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瑞清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100年5月6日所陳報之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請提出相對人最新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