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2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介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騏楠蔡佳樺梁瑞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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