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278號上訴人 林燕雪 即世奇電氣工程行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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