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三二號
原 告 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