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98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蘇國寶
蘇宣嫚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何惠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蘇國寶、蘇宣嫚、何惠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由原告之受僱人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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