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37號

原告 張清厚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

被告 黃慶珠

黃奕富

黃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均位在雲林縣,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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