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90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恒佐
吳劭廷
被 告 陳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
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六即新台幣伍佰陸
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
下同)103年3月13日15時8分許於行經台64線下民生匝道處
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致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康景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4733-TH號自用小客貨車受損。關
於車輛毀壞部分,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
共計新台幣(下同)21000元(其中工資10900元;零件
10100元)。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駕車不慎之過失所致,
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
191條之2以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2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對因過
失致原告承保之前揭自用小客貨車受損乙節亦不爭執,惟辯
稱:對原告請求有意見,有灌水,原告提供剪接的照片,不
是交通單位提供的照片云云。
二、經查:
(一)原告承保之前揭自用小客貨車車尾確因本件行車事故受損
,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4年7月20日新北警海
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現場照片22幀及兩造談話紀錄表
附卷可稽。
(二)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五十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
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
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
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負肇
事責任,已為被告所不爭執。查系爭原告所承保之前揭自
小客貨車,係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發照,修復費用共計
二萬一千元,依原告所提之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列示之項
目所示,除零件一萬零一百元外,其餘一萬零九百元為工
資,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統一發票及汽車保險理賠計
算書、估價單影本各一件在卷足稽。而本件汽車之修理,
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
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
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
分之三六九,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
,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之九。又依「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
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本件汽車於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九日領照迄本件事故發生日即一○三年三月十
三日止,已使用六月五月,其零件累積折舊額已超出成本
原額之十分之九,故本件折舊額應以成本原額十分之九即
九千零九十元計算,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為新零件之
十分之一即一千零十元。至工資部分一萬零九百元則均得
請求。則原告之請求,在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元之範圍內為
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