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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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於具保人甲○○繳納足額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保釋後,所犯著作權法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存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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