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251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既自陳本件案中已經台中縣潭子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於94年6月10日經本院核定,即得依此行使權利,其更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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