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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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35號原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之15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9,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