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6號(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