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中簡上字第二五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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