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96年度交易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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