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782號聲請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動賭博機具貳台(含主機板),及機具內賭資新台幣肆仟零玖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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