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玖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1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