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521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部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穩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穩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穩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穩得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穩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㈠債務人穩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穩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穩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陸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穩得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柒拾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穩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