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甲○○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事件(96年度聲沒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及現金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乙○、甲○○、丙○○前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6年度偵字第1360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麻將1副及現金新臺幣
8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
4人於警詢中供陳在卷,並有查獲相片附卷足佐,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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