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黃光進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