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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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山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森林 被上訴人 賴金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2,41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