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31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巷東6巷4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與被本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1312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請勿以人民幣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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