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揭各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00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犯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其中強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50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年(聲請書誤載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89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強盜罪並與另犯之竊盜罪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0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8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詹駿鴻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