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所為之98年度聲字第478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理由欄第四字至第六字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所為之98年度聲字第478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將受刑人之姓名誤植為「黃金萬」,然在當事人欄及附表內均已有正確之記載,上開誤植自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