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債務人 楊智維

代理人 邱瓊儀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說明債務人遠傳電話費每月新臺幣(下同)5千至1萬元不等之原因。

二、說明債務人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收受杰宇國際電商艾威比資訊開發有限公司想福音有限公司贊鎂資訊開發有限公司宣育企業有限公司匯款之原因。

三、說明 施勝方楊婕妤 為何人,及上開二人匯款予債務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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