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請人 朱葉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1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