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請人 鄧心甯

訴訟代理人 鄧珺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0-00-0000000-0

1

3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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