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請人 鄧心甯
訴訟代理人 鄧珺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0-00-0000000-0
1
3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