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73-NX-00000000-0
1
120
002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0
1
12
003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6
004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37
005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35
006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52
007
82-NX-00000000-0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