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請人 趙民瓊 (即 趙黃金惠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0000-0

1

120

002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0

1

12

003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6

004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37

005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35

006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52

007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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