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永順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欄第1行及第7行「107年2月27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8年2月27日」。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如有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436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欄第1行及第7行購買毒品及查獲日期「108年2月27日」,誤載為「107年2月27日」,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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