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君┌───────────────────────────────────────────────────────┐│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岱隆行 林朝賢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8年1月5日│96,000元│IA0000000│││││行│││││├──┼─────────┼─────────┼───────────┼────────┼────────┼──┤│002│岱隆行林朝賢│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8年2月5日│96,000元│IA0000000│││││行│││││├──┼─────────┼─────────┼───────────┼────────┼────────┼──┤│003│岱隆行林朝賢│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8年3月5日│96,000元│IA0000000│││││行│││││├──┼─────────┼─────────┼───────────┼────────┼────────┼──┤│004│岱隆行林朝賢│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7年10月5日│96,000元│IA0000000│││││行│││││├──┼─────────┼─────────┼───────────┼────────┼────────┼──┤│005│岱隆行林朝賢│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7年11月5日│96,000元│IA0000000│││││行│││││├──┼─────────┼─────────┼───────────┼────────┼────────┼──┤│006│岱隆行林朝賢│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7年12月5日│96,000元│IA0000000│││││行│││││├──┼─────────┼─────────┼───────────┼────────┼────────┼──┤│007│岱隆行林朝賢│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7年9月5日│27,065元│I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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