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曾國忠
曾美玲 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許育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和泰製冰有限公司解散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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