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A1(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0000-000000、0000-000000之母間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