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泓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竊盜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6日109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1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298號110年度基簡字第218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8日110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298號110年度基簡字第218號確定日期109年11月30日110年4月9日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56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