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2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被告鑫萬全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傳福 被告 邱月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其中關於「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吳傳福」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傳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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