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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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97號原告 孫玉英 原告 張奇煌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