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對非訟事件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
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
法第5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係輾轉受讓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
之債權,欲將受讓債權事實通知相對人,經向相對人戶籍地
址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寄發通知函,遭郵務人
員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為公示送
達,惟相對人目前之住所不明,其戶籍址既設於高雄市,依
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