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小字第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盧錦妙
       陳玉廷
被   告  蔡玉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十分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庭期前應陳報如起訴狀利息利率(含所有調整紀錄)資
料,並應於庭期攜帶契約書及約定條款書原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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