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黃正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莉莉 等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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