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參萬貳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波音公司)以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並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匯票付款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為憑,約定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繳款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依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本件借款自附表一所示最後計息日起即未繳款,尚欠本金共計8,032,573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
250條第1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匯票付款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歷史利率查詢各1份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波音公司為本件借款之債務人,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渠等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本件契約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本金、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除裁判費80,596元外,尚有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400元,共計80,9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一:
┌──┬─────┬───┬─────┬─────┬──────┐│編號│原貸金額│起迄日│最後計息日│尚欠本金│利率│├──┼─────┼───┼─────┼─────┼──────┤│1│3,300,000│970523│970725│2,761,939│自撥貸日起按││││至│││原告公告之4││││971020│││個月~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2│2,200,000│970523│970725│1,841,292│存款利率加計││││至│││2.2%,現為││││971020│││4.47%│├──┼─────┼───┼─────┼─────┼──────┤│3│900,000│970529│970629│900,000│自撥貸日起按││││至│││原告公告之4││││971026│││個月~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4│600,000│970526│970629│600,000│存款利率加計││││至│││2.2%,現為││││971026│││4.41%│├──┼─────┼───┼─────┼─────┼──────┤│3│4,250,000│951220│970725│964,417│自撥貸日起按││││至│││原告公告之4││││971220│││個月~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3│4,250,000│951220│970725│964,925│存款利率加計││││至│││1.09%,現為││││971220│││5.88%│├──┼─────┼───┴─────┼─────┼──────┤│合計│15,500,000││8,032,573││└──┴─────┴─────────┴─────┴──────┘附表二:
┌──┬─────┬──────┬───┬───────────────┐│編號│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1│2,761,939│自97年7月26│4.47%│自97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止││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2│1,841,292│││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900,000│自97年6月30│4.41%│自97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止││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4│600,000│││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964,417│自97年7月26│5.88%│自97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止││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6│964,925│││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