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О五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程風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四小段二二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
即高雄市○○區○○○路○○○號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出租予被告
,上開租約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租期屆滿,被告並未遷讓,仍繼續使用,依民
法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等規定,該租約即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租金共計一百二十萬
元皆未給付,迭次催討,始於八十八年一月份起僅每個月給付部分租金七萬七千
元,每月不足租金十二萬三千元至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計共積欠十個月一百二
十三萬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月及八十九年一月、二月及三月等月份租金
共未付一百萬元,共合計積欠租金三百四十三萬元,經原告多次催促均未給付。
又系爭土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