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一二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時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平警
分刑字第二六三九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未開封保險套壹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八時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十二時許至八時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時
許止。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子姦,代價新台幣八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一紙附卷可稽。
(三)扣案未開封保險套一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未開封保險套一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
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但書、第二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