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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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債權人 黃清陽 上列債權人黃清陽聲請對債務人 江富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作成之本票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故本票裁定已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545號本票裁定事件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