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陳俊宏 附民被告 林秀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55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