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債權人 蔡政璜 債務人 林湘婷 債務人苓雅區公所債務人 藍美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湘婷、苓雅區公所、藍美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湘婷、藍美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苓雅區公所之公務所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四、請依債務人送達處所數檢送聲請狀繕本。
五、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及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陳明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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