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七一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盧秋羚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
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