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竹東勞 小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易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爕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