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莊哲民
訴訟代理人  鄭國雄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榮璋林靖茹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另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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