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5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邱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5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4月23日上午9時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30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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