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川國
訴訟代理人 曾學忠
被 告 黃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4月23日上午9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30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各筆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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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雄小字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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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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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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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仟伍佰柒拾捌元│101年09月25日│3.251%│101年09月25日│按前開利率3.251%計│
│││起至102年03月││起至102年03月│算之違約金│
│││24日止││24日止││
││├───────┼──────┼───────┼─────────┤
│││102年03月25日│3.547%│102年03月25日│按前開利率3.547%計│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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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叁萬壹仟零肆拾叁│101年07月25日│3.251%│101年07月25日│按前開利率3.251%計│
││元│起至102年01月││起至102年01月│算之違約金│
│││24日止││24日止││
││├───────┼──────┼───────┼─────────┤
│││102年01月25日│3.547%│102年01月25日│按前開利率3.547%計│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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