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220號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戴世璋
王秋翔
被 告 林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2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53元,及其中新臺幣48,377元自民國
95年8月29日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