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八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銀行)申請信用卡,由該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美國銀行嗣於八十八年五月與乙○○○○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行)簽訂購買與受讓合約,由荷蘭銀行承受美國銀行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並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為移轉生效日。甲○○明知自己經濟狀況不佳,並無支付高額消費款項之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四月九日止,連續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及特約商店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共七十三次,消費金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使荷蘭銀行誤認甲○○有依約支付信用卡消費帳款之意思而陷於錯誤,為其墊付以信用卡消費之上開款項予各特約商店,甲○○即以上述方式取得以信用卡消費且免付消費帳款共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四千七百九十七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隨即於同年五月十日搭機離臺赴美。嗣因甲○○拒不付款,荷蘭銀行經催討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荷蘭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係由其申請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其刷卡時有男友 梁朝功 及朋友Reneesun陪同,有些消費是幫朋友刷的,朋友說會幫伊付信用卡帳款,其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因墜樓曾先後於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院)、臺北市立仁愛醫院(下稱仁愛醫院)及宏恩綜合醫院(下稱宏恩醫院)住院,至八十九年二月才出院,如附表所示消費之期間其在吃藥,其有無去各該特約商店消費已不記得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美國銀行申請信用卡,由該行核發卡號為000
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告訴人荷蘭銀行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填具之美國銀行VISA/MasterCard申請表格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又美國銀行於八十八年五月與荷蘭銀行簽訂購買與受讓合約,由荷蘭銀行承受美國銀行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並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為移轉生效日等情,亦據告訴人之代理人 蘇曉芬 於警訊時陳明在卷,復有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臺財融第00000000號函影本一件附卷可佐。
㈡次查,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已供稱:八十九年二月至四月期間,其與男友一起出去
的時候,由伊刷用上開信用卡等語,而該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四月九日止,消費紀錄共有七十三筆消費金額合計共二十萬四千七百九十七元,消費之時間及特約商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事實,有荷蘭銀行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十二紙在卷可憑,則上開信用卡既均由被告持有使用,姑不論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刷卡消費時是否有友人陪同,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確有持該信用卡簽帳消費一節,可資認定。
㈢第查,被告雖辯稱其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因墜樓曾於馬偕醫院、仁愛醫院及宏恩醫
院住院,至八十九年二月出院,如附表所示消費之期間其在吃藥,其有無去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已記不得云云。然而,經本院函詢馬偕醫院、仁愛醫院及宏恩醫院被告自八十八年九月間起至該等醫院就診及治療情形,馬偕醫院函覆稱:病患甲○○於八十八年九月五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至急診治療,主訴病患於喝酒後從五樓高度跳樓,當時意識已昏迷,檢查後發現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及右前額硬腦膜上出血腫,骨盆腔及薦椎骨骨折,右第五腳骨及第五腰椎橫突骨折併頭皮與顏面、身體多處撕裂擦挫傷,經緊急手術,病患術後於同年月十一日鑑恢復意識清醒。病患住院治療期間病況獲得改善,於同年十月八日出院即未再返院治療。病患從住院至出院期間,該院均未給予會造成記憶力減退及意識不清之藥物等語;宏恩醫院函覆稱:病患甲○○於八十八十月八日由馬偕醫院轉入該院治療,經檢查為骨盆骨折、頸椎閉鎖性骨折等症狀,住院治療至同年十一月四日出院,住院期間分別會診各科醫師及後續門診治療,各科醫師所投予藥物,均無使用會致其記憶力減退及意識不清之藥物等語;仁愛醫院函覆稱:病患甲○○因骨盆恥骨術後併骨隨炎、右側顱內硬腦膜上出血術後、頸椎腰椎骨折術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由宏恩醫院轉診至該院急診,並住院治療,於同年十一月六日拔除骨盆處外固定器,並予以抗生素治療其感染,並會診神經外科診治頭部傷害,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出院,之後並未於門診追蹤治療,病患住院期間所投予藥物,並不會對病患造成記憶力衰退或意識不清等不良副作用等語,此有馬偕醫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馬院醫外字第九一一○二三號函、宏恩醫院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宏醫字第○三六四號函及仁愛醫院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北市仁醫歷字第○九一六○三一九六○○號函各一件及函附病歷資料存卷足參,可徵被告因墜樓而住院治療之期間為八十八年九月五日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該期間馬偕醫院、仁愛醫院及宏恩醫院均未對被告投予會造成記憶力衰退或意識不清之藥物。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陳稱:其出院後一直吃朋友幫忙買的止痛藥等語,然迄本院辯論終結止,均未舉證證明其所服用之止痛藥造成其記憶力衰退之事實,是其辯稱上情,是否屬實,尚難遽信。
㈣再查,被告自仁愛醫院出院後並無工作,八十九年二月至四月間其生活需用大部
分係向朋友商借,當時積蓄亦不多,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足見其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開始大量刷卡消費前,經濟狀況已經不佳,其明知此情,卻仍於短短一個多月期間連續消費七十三筆,且單次消費金額最高達二萬五千四百元,顯見被告明知自己經濟狀況不佳,並無支付高額消費款項之能力,卻仍於短時間內大量刷卡消費,使荷蘭銀行誤認被告有依約支付信用卡消費帳款之意思而陷於錯誤,為其墊付以信用卡消費之上開款項予各特約商店,被告則迄繳款期限仍拒不繳款,旋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搭機離臺赴美,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警署資字第○九一○○七○一○○號書函附國人入出境資料整批查詢名單一件在卷可憑,顯然被告於刷卡消費之初即無支付上開款項之意思甚明。
㈤綜右所述,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甲○○明知自己經濟狀況不佳,並無支付高額消費款項之能力,竟連續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及特約商店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共七十三次,消費金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使荷蘭銀行誤認其有依約支付信用卡消費帳款之意思而陷於錯誤,為其墊付以信用卡消費之上開款項予各特約商店,其即以上述方式取得以信用卡消費且免付消費帳款共二十萬四千七百九十七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所得免付消費款項之財產上利益達二十萬四千七百九十七元,已與告訴人達成初步協議,願分期給付部分款項,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佐,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初步協議,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用啟自新。末查,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該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舊法並無更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消費時間│消費特約商店│金額│├──┼───────┼───────────────┼────────┤│一│89.2.19│山喜屋食品商行│二千二百元│├──┼───────┼───────────────┼────────┤│二│89.2.20│義星有限公司│三千零四十七元│├──┼───────┼───────────────┼────────┤│三│89.2.21│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二百八十元│├──┼───────┼───────────────┼────────┤│四│89.2.21│ASIAWORLDSHOPPINGMALL│八千三百七十元│├──┼───────┼───────────────┼────────┤│五│89.2.22│書田書局│一百零五元│├──┼───────┼───────────────┼────────┤│六│89.2.22│立勛股份有限公司│六千九百元│├──┼───────┼───────────────┼────────┤│七│89.2.22│ASIAWORLDSHOPPINGMALL│一千九百二十元│├──┼───────┼───────────────┼────────┤│八│89.2.23│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六千零二十六元│├──┼───────┼───────────────┼────────┤│九│89.2.24│ASIAWORLDSHOPPINGMALL│二百九十九元│├──┼───────┼───────────────┼────────┤│一○│89.2.24│ASIAWORLDSHOPPINGMALL│二千一百四十元│├──┼───────┼───────────────┼────────┤│一一│89.2.24│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七千零六十四元│├──┼───────┼───────────────┼────────┤│一二│89.3.2│ASIAWORLDSHOPPINGMALL│一千零二十四元│├──┼───────┼───────────────┼────────┤│一三│89.3.2│ASIAWORLDSHOPPINGMALL│四千六百二十七元│├──┼───────┼───────────────┼────────┤│一四│89.3.3│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四百二十四元│├──┼───────┼───────────────┼────────┤│一五│89.3.4│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四百九十五元│├──┼───────┼───────────────┼────────┤│一六│89.3.4│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九百九十九元│├──┼───────┼───────────────┼────────┤│一七│89.3.4│NINEWEST-CHUNGHSIAO│三千六百五十四元│├──┼───────┼───────────────┼────────┤│一八│89.3.4│香港商伊思彼國際有限公司│八千四百元│├──┼───────┼───────────────┼────────┤│一九│89.3.5│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六百九十元│├──┼───────┼───────────────┼────────┤│二○│89.3.5│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六百九十元│├──┼───────┼───────────────┼────────┤│二一│89.3.5│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韻達股份有限公│二千二百元││││司││├──┼───────┼───────────────┼────────┤│二二│89.3.7│ASIAWORLDSHOPPINGMALL│四千三百六十八元│├──┼───────┼───────────────┼────────┤│二三│89.3.30│誠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七百元│├──┼───────┼───────────────┼────────┤│二四│89.3.14│興鴻企業有限公司│一千八百七十六元│├──┼───────┼───────────────┼────────┤│二五│89.3.16│生活提案│七百一十九元│├──┼───────┼───────────────┼────────┤│二六│89.3.18│官邸冷飲社│二千元│├──┼───────┼───────────────┼────────┤│二七│89.3.19│誠品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公司│八百元│├──┼───────┼───────────────┼────────┤│二八│89.3.21│興鴻企業有限公司│二千五百五十四元│├──┼───────┼───────────────┼────────┤│二九│89.3.23│次方髮廊│一千五百元│├──┼───────┼───────────────┼────────┤│三○│89.3.23│三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百六十四元│├──┼───────┼───────────────┼────────┤│三一│89.3.24│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萬五千四百元│├──┼───────┼───────────────┼────────┤│三二│89.3.24│LOUISVUITTON-FUSHING│五千四百元│├──┼───────┼───────────────┼────────┤│三三│89.3.24│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四千四百九十一元│├──┼───────┼───────────────┼────────┤│三四│89.3.25│書田書局│一百一十五元│├──┼───────┼───────────────┼────────┤│三五│89.3.25│官邸冷飲社│一千九百八十元│├──┼───────┼───────────────┼────────┤│三六│89.3.25│忠孝咖啡餐坊│二百八十六元│├──┼───────┼───────────────┼────────┤│三七│89.3.25│EDEEBYREBAR│三千三百二十八元│├──┼───────┼───────────────┼────────┤│三八│89.3.25│EDEEBYREBAR│一千七百四十四元│├──┼───────┼───────────────┼────────┤│三九│89.3.25│旗艦廣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四百一十八元│├──┼───────┼───────────────┼────────┤│四○│89.3.25│旗艦廣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千六百二十四元│├──┼───────┼───────────────┼────────┤│四一│89.3.26│臺灣斑尼頓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五百二十元│├──┼───────┼───────────────┼────────┤│四二│89.3.26│NINEWEST-CHUNGHSIAO│二千六百八十二元│├──┼───────┼───────────────┼────────┤│四三│89.3.26│北神店│五百五十元│├──┼───────┼───────────────┼────────┤│四四│89.3.26│臺灣斑尼頓股份有限公司│四千四百三十二元│├──┼───────┼───────────────┼────────┤│四五│89.3.26│旗艦廣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萬零九十八元│├──┼───────┼───────────────┼────────┤│四六│89.3.26│官邸冷飲社│一千元│├──┼───────┼───────────────┼────────┤│四七│89.3.26│臺灣斑尼頓股份有限公司│三千二百四十八元│├──┼───────┼───────────────┼────────┤│四八│89.3.27│Y.A.P!忠孝門市部│三千元│├──┼───────┼───────────────┼────────┤│四九│89.3.27│香港商伊思彼國際有限公司│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五○│89.3.27│香港商伊思彼國際有限公司│三千五百二十八元│├──┼───────┼───────────────┼────────┤│五一│89.3.27│臺灣斑尼頓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五百四十四元│├──┼───────┼───────────────┼────────┤│五二│89.3.27│YOUTHCAMP-CHUNGHSIAOBR.│六百九十元│├──┼───────┼───────────────┼────────┤│五三│89.3.28│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元│├──┼───────┼───────────────┼────────┤│五四│89.3.29│北神店│二百五十元│├──┼───────┼───────────────┼────────┤│五五│89.3.29│MILK│二千七百五十元│├──┼───────┼───────────────┼────────┤│五六│89.3.30│書田書局│二百六十五元│├──┼───────┼───────────────┼────────┤│五七│89.3.30│誠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二萬元│├──┼───────┼───────────────┼────────┤│五八│89.3.30│旗艦廣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三百四十四元│├──┼───────┼───────────────┼────────┤│五九│89.3.30│Y.A.P!忠孝門市部│四百六十四元│├──┼───────┼───────────────┼────────┤│六○│89.3.31│康是美生活藥粧店│二百三十三元│├──┼───────┼───────────────┼────────┤│六一│89.3.31│旗艦廣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四百五十元│├──┼───────┼───────────────┼────────┤│六二│89.4.1│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韻達股份有限公│二千五百八十元││││司││├──┼───────┼───────────────┼────────┤│六三│89.4.1│魔力通訊有限公司│八百三十元│├──┼───────┼───────────────┼────────┤│六四│89.4.1│迪加迪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二千一百元│├──┼───────┼───────────────┼────────┤│六五│89.4.1│迪加迪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一千四百四十元│├──┼───────┼───────────────┼────────┤│六六│89.4.1│臺灣斑尼頓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七百四十四元│├──┼───────┼───────────────┼────────┤│六七│89.4.1│NINEWEST-CHUNGHSIAO│一千二百九十元│├──┼───────┼───────────────┼────────┤│六八│89.4.1│NINEWEST-CHUNGHSIAO│一千八百九十元│├──┼───────┼───────────────┼────────┤│六九│89.4.1│旗艦廣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五千一百六十八元│├──┼───────┼───────────────┼────────┤│七○│89.4.1│旗艦廣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百八十四元│├──┼───────┼───────────────┼────────┤│七一│89.4.2│書田書局│九十元│├──┼───────┼───────────────┼────────┤│七二│89.4.8│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九百七十五元│├──┼───────┼───────────────┼────────┤│七三│89.4.9│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二百五十四元│├──┴───────┼───────────────┴────────┤│合計│二十萬四千七百九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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