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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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林志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吟